联合国TDG法规的9大类危险货物分类体系中,对环境有害货物属于第9类杂项货物中的一种,其UN编号根据货物的固液状态,分为UN3077和UN3082,而在联合国GHS制度中,环境危害也是其三大危害种类的重要组成之一,根据环境对象的不同,细分为对水生环境有害和对臭氧层有害两大类。
本期合规解读,小编将重点带大家了解一下对水生环境有害的货物(UN3077和UN3082)的相关合规要点,包括GHS分类和危货运输分类,运输豁免条件以及“鱼树”标记张贴的要求等。
水生环境危害是指污染水生环境的液体或固体物质,以及这类物质的混合物(制剂或废物),根据引起危害的时间长短,分为水生急毒性(短时间接触即可对水中生物造成伤害)和水生慢毒性(长时间接触才会对生物体造成有害影响)两种。此类产品在生活中其实十分常见,典型的如农药,金属氧化物,重金属等。
图1 生活中常见的环境危害物质举例
在联合国GHS制度中,水生环境危害主要分为急性水生毒性和慢性水生毒性。根据毒性数据的不同,将急性水生毒性细分为3个危害类别,将慢性水生毒性细分为4个危害类别
危害类别 | 危险性说明 | 危害类别 | 危险性说明 |
急性,类别1 | 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 | 慢性,类别1 | 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,且具有长期、持续影响 |
急性,类别2 | 对水生生物有毒 | 慢性,类别2 | 对水生生物有毒,且具有长期、持续影响 |
急性,类别3 | 对水生生物有害 | 慢性,类别3 | 对水生生物有害,且具有长期、持续影响 |
慢性,类别4 | 对水生生物有长期、持续有害的影响 |
而在联合国TDG制度以及IMDG code等国际运输法规中,水生环境危害仅包括GHS制度中的以下3个相对比较严重的危害类别:
①急性水生毒性:类别1;②慢性水生毒性:类别1和类别2
对应的UN分别是UN3077(固态物质)和UN3082(液态物质),在联合国TDG法规中的具体信息如表1。
表1 UN3077和UN3082条目信息
UN No. | PSN(中文) | 危险类别 | PG | 特殊规定 | 有限数量 | 例外数量 |
3077 | 对环境有害的固态物质,未另作规定 | 9 | Ⅲ | 274;331;335;375 | 5kg | E1 |
3082 | 对环境有害的液态物质,未另作规定 | 9 | Ⅲ | 274;331;335;375 | 5L | E1 |
小编提醒:UN3077和3082除了对水生环境有害的物质,还包括受国际公约(如巴塞尔公约等)制约或被有关国家(原产国、过境国、目的国)主管当局(例如,我们的《国家危废名录》)确定的属于危害环境的物质。
对环境有害的物质,其豁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,一是限量豁免,二是特殊规定豁免。
1,限量豁免
根据表1,UN3077和UN3082都可以通过限量运输的方式进行运输。有限数量(LQ)限量是5L/5kg,即每个内包件的最大净重为5L(液态)或者5kg(固态)。例外数量(EQ)代码为E1,即每件内包件的最大净装载量为30g(固态)或30ml(液态);每件外包件的最大净装载量为1000g(固态)或1000ml(液态)。
小编提醒:按照LQ运输时,不仅单一内包装的装货量不得超过DGL表中的限值,单个外包装的总重也有限制要求。(具体可参见有限数量系列解读)
空运IATA-DGR中的有限数量运输,每个外包件的最大净装为30kg,单个内包件的最大净重需参考有限数量包装指南Y956和Y964,限值为5L(液态)或者5kg(固态)。
小编提醒:空运有限数量的标记与海运陆运是不同的哦。
图2有限数量运输包装标记(除空运外) 图3有限数量运输包装标记(空运)
2,特殊规定豁免
(1)特殊规定335技术要求解读
①适用范围:适用于非危险货物的固体与危害环境的液体或固体(UN3077或UN3082)混合物。
②豁免条件:如果是密封的小包裹和物品,所装载的危害环境液体容量小于10 mL,用固体材料吸收,包裹或物品表面无自由液体,或所装载的危害环境固体小于10 g
③豁免内容:可按非限制性货物运输。
小编提醒:对于非危险货物的固体和危害环境的固体或液体混合物,如何选择UN编号?根据特殊规定335,如果表面无自由液体则划入UN3077;如果表面有自由液体,则混合物应划入UN3082。
(2)特殊规定375技术要求解读
①适用范围:适用于UN3077和UN3082。
②豁免条件:此类货物如采用单一包装或组合包装运输,且包装符合如下要求:
Ø 联合国TDG法规第4.1.1.1、4.1.1.2 以及 4.1.1.4 至4.1.1.8 中的通用规定,
Ø 组合包装:每个内包装的净装载量:液体≤5 L或固体≤5kg;
Ø 单一包装:每个包装的净装载量:液体≤5 L或固体≤5kg。
③豁免内容:其它所有运输要求。
3,不同运输方式注意点
陆运(ADR和JT/T617)中另外多了一条特殊规定601:加工及包装用于零售及批发给个人或家庭消费的医药产品(如药物、内服药)可不受法规限制。
依据特殊规定331的要求,对水生生物有害的物质,应在其运输包装上额外加贴鱼树标记,如图4。
图4 “鱼树”标记
如何合规使用“鱼树”标记?是否可以豁免?不同运输方式是否有不同要求?小编为大家简单做了一个总结,关于海陆空三种运输模式下“鱼树”标记的加贴要求,如表2。
表2 海陆空三种运输模式下“鱼树”标记的加贴要求
运输方式 | 法规依据 | “鱼树”标记的加贴要求 |
海运 | IMDG-code | 满足环境危害分类标准(TDG 2.9.3章)或是IMDG3.2章节“一览表”的第4栏以“P”作为标记的 |
空运 | IATA-DGR | 仅限分类为UN3077和UN3082 |
陆运 | ADR | 满足环境危害分类标准(TDG2.9.3章) |
JT/T617 |
根据TDG特殊规定375,单个包装或组合包装时每个内包装的净含量小于5kg(固体)或5L(液体)的海洋污染物/环境危害物质,可以豁免“鱼树”标记。
小编提醒:海运IMDG code中“鱼树”标记豁免不是通过特殊规定体现,而是在IMDG-code 第2.10.2.7节 ;空运IATA-DGR中特殊规定A197与TDG特殊规定375的技术要求一致;陆运ADR和JT/T 617与TDG相同。
特别提醒:关于UN3082和UN3077特殊规定375中提到豁免的量与该货物以有限数量形式运输的豁免量相同。那么符合条件时,是按有限数量走,还是按特殊规定走呢?
JT/T 617.3明确指出“当特殊规定与其他要求冲突时,优先适用特殊规定。因此在有特殊规定豁免时就可以不再考虑限量运输等其他要求了。其他法规对于这种情况并没有明确说明。